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苏0281执1495号
被执行人: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2502383371,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梅园大街6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费执行一案,本院(2021)苏0281民初50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民事判决书:案件受理费9076元、财产保全费3158元,合计12234元,由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2年2月15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查明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14日作出(2021)苏02破申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破产和解一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