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美奥电梯有限公司

宁波美奥电梯有限公司、兰溪市鑫联印刷厂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浙0781执2842号 申请执行人:宁波美奥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天童**路**号**室。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兰溪市鑫联印刷厂,住,住所地兰溪市黄店镇**山背/div> 投资人:***。 被执行人:***,男,1972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 本院依照已经生效的(2015)金兰黄商初字第42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9月1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美奥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兰溪市鑫联印刷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房产、汽车、银行存款、工商等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兰溪市鑫联印刷厂名下无车辆、房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被他案首封,查封的房产已设抵押债权并被他案首封,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行为。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被执行人财产情况以及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提出异议。 本院认为,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无法继续执行。本案被执行人兰溪市鑫联印刷厂、***至今尚欠借款200000元及利息(按判决书计算)、受理费4600元、执行费29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浙0781执284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