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美奥电梯有限公司

宁波美奥电梯有限公司、杭州绿尚置业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212民特707号 申请人:宁波美奥电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12554535795F)。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天童北路****号***********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京衡(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京衡(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杭州绿尚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122552690441P)。住所地:杭州市桐庐县富春江镇渡济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受理了申请人宁波美奥电梯有限公司与申请人杭州绿尚置业有限公司关于确认(2019)浙0212引调4161号人民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宁波美奥电梯有限公司与申请人杭州绿尚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9月10日经宁波市鄞州区诉调对接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一、申请人杭州绿尚置业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宁波美奥电梯有限公司设备款及安装款合计218800元,该款由申请人杭州绿尚置业有限公司分别于2019年9月30日、2019年10月31日、2019年11月30日前各付73000元、73000元、72800元; 二、若申请人杭州绿尚置业有限公司有任何一期未按约足额履行,则未到期款项视为到期,申请人宁波美奥电梯有限公司有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且申请人杭州绿尚置业有限公司还需支付自2019年1月14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以未付欠款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宁波市鄞州区诉调对接人民调解委员会(2019)浙0212引调4161号人民调解协议有效。 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