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鄂0602执2641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某某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某某房地产开发襄阳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武汉某某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某某房地产开发襄阳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鄂0602民初228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4年11月21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某某房地产开发襄阳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550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