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东昌府区某某文具生活馆与宜昌某某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武汉某某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506民初540号
原告:聊城市东昌府区某某文具生活馆,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
责任人:***。
被告:宜昌某某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武汉某某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聊城市东昌府区某某文具生活馆与被告武汉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4日立案受理,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未按期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