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民申428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被告,二审上诉人):***,女,1965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新浦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原告,二审上诉人):连云港开发区华源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开发区珠江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连云港开发区华源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7民终14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请求判令华源公司支付其2012年奖金4781元。事实与理由:华源公司于2016年9月2日至2017年9月29日分六次发放了2012年奖金和分红。因***是股东,每年奖金和分红分六次发放。华源公司在***案一审庭审中陈述2016年分四次发放了2012年的奖金,华源公司副总***与***的电话录音、华源公司的规章制度、***的工资流水及证人施某,4的证言均能证明华源公司于2016年9月2日才开始发放2012年的奖金,故其应补发***2012年的奖金。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理由是:
本案中,***为证明华源公司扣发其2012年奖金,提交了***、***的工资流水、证人施某,4的证言以及华源公司诉讼代理人在***案件中的庭审陈述。对此本院认为,首先,***并未能证明其工资待遇、发放标准与***相同,不能证明华源公司应按***的工资标准向***发放。其次,证人施某,4在庭审中陈述自己2012年被开除,没有奖金,只有分红。结合***关于2012年奖金直至2016年才发放的表述来看,施某,4无法得知华源公司2016年是否发放2012年奖金的情况,其证言不应予以采信。第三,***案件生效判决认定***并无证据证明华源公司2012年奖金已经发放。因此,***未能提供足够有效的证据证明华源公司已发放了2012年的奖金,其主张华源公司应向其支付2012年奖金无事实依据,一、二审判决未予支持并无不当。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法官助理***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