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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市亿达商砼有限公司;四平市凯星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吉0303民初1262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 法定代表人:章某,办公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四平市铁东区。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5月25日立案。原告某甲公司于2026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查,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甲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3.00元,由某甲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