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吉0303民初1262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
法定代表人:章某,办公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四平市铁东区。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5月25日立案。原告某甲公司于2026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查,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甲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3.00元,由某甲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