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辽0103民初573号
原告:李某,男,1985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鞍山市台安县,身份证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宝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材(辽宁)勘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
法定代表人:程某。
被告:于某。
原告李某与被告中建材(辽宁)勘测设计有限公司、于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5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单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