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西迈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湖北鄂州通宇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等与鄂州市银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19)鄂0704民初3455号
原告***、湖北鄂州通宇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宇公司)诉被告鄂州市银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龙公司)、湖北西迈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迈公司)、第三人喻全明、程海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主审法官邹志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通宇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欢欢,被告银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云华、王锦红,西迈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喻全明,第三人喻全明、程海鸿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依法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为:银龙公司是否应对本案中的实际施工人***(及喻全明、程海鸿)承担工程款的支付责任?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可得出,实际施工人是指转包、违法分包以及借用资质的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本案中***以西迈公司的名义进行涉案工程项目的施工,并获得了西迈公司的书面认可,故***在本案中系实际施工人的身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银龙公司作为涉案项目的发包方,对***工程款的支付责任仅在差欠西迈公司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依照2017年4月28日银龙公司与西迈公司的《用电总包合同》中第四条第(一)款的约定,结合涉案项目的工程进度,银龙公司至多应当向西迈公司支付的现金工程款比例为80%,剩余款项以门面房抵扣。庭后双方向本院提交的结算明细显示银龙公司向西迈公司的现金付款比例已达80.328%,足以可见银龙公司现阶段对西迈公司的现金付款义务已经履行完成。故依照上述法律规定,银龙公司不存在履行向西迈公司支付现金工程款的情况下,***作为实际施工人,不能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银龙公司主张付款责任。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本院确认的有效证据,本院认定下列事实: 2017年4月28日,银龙公司与西迈公司就银海龙城房地产用电总承包项目签署《用电总包合同》,上约定:1.建设范围:西迈公司以总承包方式,对银海龙城房地产项目用电配套工程、公变、专变报装及用电事宜实行总包承建,即本小区39万平方米及2.6万平方米;2.工程造价:(1)公变电源建设费用,按照鄂州市规划平面图在建居民住宅总面积约335820平方米,以85元/平方米包干价计算,公变工程总造价人民币金额约2854万元,如遇规划设计有变更,按新设计平方为准给予进行增减;(2)专变电源建设费用,按照鄂州市规划平面图在建商业总面积约54780平方米,以75元/平方米包干价计算,专变工程总造价人民币410.85万元;3.付款方式约定:施工验收合格送电前(含专线),支付公变40%工程款项给西迈公司,专变40%工程款项给西迈,送电后一个月内付30%工程款项(如送电后一个月内没支付该款,按月息2%计算给西迈)。余款30%(除专变5%质保金,20%西迈公司抵扣银龙公司门面房或房款外)的5%银龙公司在送电后6个月内全部付清(如送电后6个月内没支付清再按月息2%算给西迈公司,门面房抵扣价格以同等地段或楼盘客户认筹价格为依据,经双方协商为准),如未付清工程款西迈公司有权采取停电措施;4.银龙公司的责任和义务:负责按照合同要求按期付款、应按西迈公司要求提供完整合法的居民户表报装资料…;5.西迈公司的权利和义务:(1)负责办理银龙公司申报用电的一切手续(包各项安装费用的洽谈和定价)…(5)在合同约定的时限内完成代理项目工程建设,在专变送电后3各工作日内移交银龙公司管理,公变送电后西迈公司负责银龙公司与供电部门之间办理公变产权及维护交接手续。 同日,银龙公司(甲方)再与西迈公司(乙方)签订《银海龙城供电补充协议》,约定:1.乙方自愿承接湖北讯利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甲方于2015年5月4日已签署的《用电总包合同》中的承包方的一切权利和义务,并对于甲方向湖北讯利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的130万元解除合同代价自愿予以承担…3.乙方在湖北讯利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已完成的专变的基础上,继续完成余下的公变、专变电源建设工作;4.乙方已到施工现场进行确认,截止本合同签订之日,已具备进场施工条件,乙方同意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组织施工队伍入场施工,确保在进场施工之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内完成引号龙城一期工程(1、2、3号楼)公变、专变电源建设工作,达到施工验收合格具备送电条件…7.本合同与《用电总包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已签署的《用电总包合同》中的约定与本合同不一致之处,以本合同的约定为准,未作出约定的内容,甲乙双方仍按《用单总包合同》的约定继续执行。 2017年4月18日,第三人喻全明、程海鸿(系西迈公司派驻银海龙城用电总包项目的特别授权代理人)与***三人签订书面《合作协议》,载明三人合作承接银龙公司的银海龙城小区10KV配电工程,三方依次占比40%、35%、丙方25%。嗣后,该三人以西迈公司的名义承接了银海龙城小区的10KV配电工程项目,并由***依照上述协议进场施工。 2018年3月15日,西迈公司向通宇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通宇公司全权代理西迈公司办理银海龙城小区的配电工程相关手续,通宇公司办理上述事项过程中所签署的文件及手续,西迈公司全部认可。 2019年12月20日,西迈公司再向银龙公司发出书面《告知书》,认可通宇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在涉案工程项目中签署的所有手续,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结算、开具税票及计算手续等等,对通宇公司2018年3月15日的授权期限一直到项目全部完工为止。 庭审中,喻全明、程海鸿均同意由***向银龙公司主张三人的合伙权益,合伙权益的内部划分由三人自行协商解决,不在本案中处理。另外庭审银龙公司亦认可了本案中***、喻全明、程海鸿的实际施工人身份。 依照庭审调查可获悉,银海龙城小区的10KV配电工程项目的进度为:公变部分已经全部送电,向银龙移交了704户的一户一表手续材料,仍有1000余户的一户一表手续材料未向银龙公司移交,由***持有;专变工程未完工,处于搁置状态。 庭审后,***、西迈公司、程海鸿与银龙公司对涉案项目的工程款进行对账结算后,一致认可:公变、专变部分合计总结算金额为21,757,640.00元,银龙公司以现金的方式已付金额为17,477,512.00元。 以上事实有《用电总包合同》、《合作协议》、《授权委托书》、《承诺书》、《告知书》、《湖北西迈电气有限公司工程款汇总(2020-11-9止)、《银海龙城供电结算明细表》及庭审笔录佐证,并附卷在案。
驳回***、湖北鄂州通宇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42694.93元,减半收取为21347.47元,由***、湖北鄂州通宇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邹志勇
法官助理刘义波 书记员  肖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