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京02民终879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1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嘉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移动北京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22)京0101民初200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6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中国移动北京公司支付赔偿金1188元及道歉;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中国移动北京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证据提交环节存疑。一审判决关于证据认定是不正确的。为维护***的合法权益,故提起上诉,望判如所请。
中国移动北京公司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的上诉请求。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中国移动北京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赔偿***1188元并道歉;2.由中国移动北京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系136XXXXXXXX号码机主,2020年1月13日,***通过手机APP办理全国亲情网功能费优惠活动。当日,10086向涉案号码发送短信“您已成功订购全国亲情网功能费优惠活动,2020年1月13日生效,您可连续12个月每月至多优惠10元全国亲情网功能费。”***添加了全国亲情网成员,并收到10086发送的短信提醒。同日,***通过手机APP办理“畅享套餐升档折扣-89档”活动,10086向涉案号码发送短信“您办理的‘畅享套餐升档折扣-89档’活动已申请成功。活动将于下月1日生效,享受折扣话费480元优惠,每月折扣20元”。
2020年12月23日,10086向涉案号码发送短信“【到期提醒】尊敬的客户:您订购的全国亲情网功能费优惠活动将于本月底到期,次月起将正常收取10元/月功能费,感谢您的使用!”2022年1月24日,10086向涉案号码发送短信“【到期提醒】尊敬的客户:您办理的‘畅享套餐升档折扣-89档’活动将于本月底到期,请您继续关注其他优惠活动。感谢您的使用!”
2022年6月18日,中国移动北京公司向***退还130元话费。***主张是因全国亲情网功能费优惠活动到期后中国移动北京公司擅自多收取了每月10元功能费,经***多次投诉反映,中国移动北京公司才将多收的费用予以退还。中国移动北京公司称因***投诉,中国移动北京公司本着息事宁人解决纠纷、服务客户的态度退给***的费用,并非多收取的款项。
一审庭审中,***主张其办理“畅享套餐升档折扣-89档”活动时中国移动北京公司工作人员明确告知活动到期自动终止且业务办理页面没有任何到期续费的提示内容,而中国移动北京公司在2022年1月底活动到期后,于2022年2月至5月每月多收取了20元费用,每月扣取话费99元,主张中国移动北京公司以该四个月扣取的所有费用的三倍赔偿***。
一审庭审中,***提供2022年1月、2月涉案号码的话费账单,主张中国移动北京公司在2022年1月实际扣费89元,但账单显示79元,中国移动北京公司篡改了账单。1月账单明细显示畅享套餐-29元语音包29元、畅享套餐60元流量包60元、家庭亲情网全国版10元、承诺套餐信用购折扣-20元,合计99-20=79元。2月账单没有折扣,合计99元。中国移动北京公司认可上述账单的真实性,不认可证明目的,主张1月账单79元是因当时“畅享套餐升档折扣-89档”尚在优惠期内,享受优惠20元,2月账单99元是因该活动到期不再优惠20元。
一审庭审中,中国移动北京公司提供全国亲情网功能费优惠活动和“畅享套餐升档折扣-89档”办理短信、到期提醒短信、业务办理记录短信,以及2021年1月至2022年7月的话费账单,拟证明其每月依法依规收费,不存在多收费。其中,2021年1月至2022年1月每月账单显示:优惠金额20元、已销账金额79元;4G自选套餐优惠金额20元、已销账金额69元、家庭亲情网全国版功能费已销账金额10元。***认可收到办理业务的短信,关于业务到期提醒短信,***称有可能收到,但其平时不太看短信。对于话费账单,***不认可真实性,主张2021年1月至2022年1月每月实际扣费89元,账单却显示为79元,中国移动北京公司在退还其130元费用后对账单进行了篡改。
一审法院认为,***认可中国移动北京公司已将全国亲情网功能费优惠活动到期后继续收取的费用予以退还。***主张中国移动北京公司2022年2月至2022年5月每月多收取20元话费。根据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于2020年1月为涉案号码办理“畅享套餐升档折扣-89档”活动并收到业务办理成功短信,告知其享受折扣话费480元,每月折扣20元。其应知晓至2022年1月优惠享受完毕,且2022年1月24日中国移动北京公司已向***发送到期提醒短信提醒优惠活动将于月底到期。每月享受话费折扣20元,活动到期后不再继续享受折扣优惠,亦符合一般理性人的理解和认知。折扣活动到期后,只是不再继续享受每月优惠20元,而非额外收取了其他费用。***认可收到两个业务办理成功的短信提醒,称不确定是否收到到期提醒短信。中国移动北京公司提交了短信发送记录,履行了提前告知义务。***主张中国移动北京公司篡改账单,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且全国亲情网功能费优惠活动到期后仍继续收取的10元资费在中国移动北京公司提供的账单中均有记载,与***主张的中国移动北京公司退还亲情网费用后篡改账单不符。综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中国移动北京公司提供的服务存在欺诈行为,其主张中国移动北京公司三倍赔偿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驳回***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补充提交了一份其与10086的通话时间和通话时长的截图,为了证明其与中国移动北京公司曾进行沟通。中国移动北京公司对上述证据不予认可。经本院审查,***提交的证据仅能证明其曾在2021年12月和2022年1月与中国移动北京公司进行过通话,但无法据此证明通话内容与本案有关联性,故本院对***在二审中提交的证据无法采信。
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的上诉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中国移动北京公司在为***提供服务的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的、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于2020年1月通过手机APP办理了中国移动北京公司推出的套餐优惠活动,优惠期为12个月,优惠期限至2020年12月底结束,具体优惠额度为每月折扣20元。中国移动北京公司在优惠期限即将届满时再次向***发送信息告知了其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认为中国移动北京公司在2021年1月后仍应当按照每月折扣20元的标准收取其服务费用,没有事实依据。现***主张中国移动北京公司存在未向其告知真实情况、存在欺诈情形,但并未提交相应的证据,故本院对***的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