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4民初14571号
原告:北京恒基泰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南**营坊村西。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硕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73号A座4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嘉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昌平区南**营坊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南*****。
负责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北京市昌平区南**营坊村村民委员会原主任。
原告北京恒基泰经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北京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市昌平区南**营坊村村民委员会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北京恒基泰经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恒基泰经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恒基泰经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北京恒基泰经贸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