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北京有限公司

某某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北京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京0101民初1372号 原告:**,男,1992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嘉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北京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北京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完成136xxxxxxxx号码的复机业务(包括异地复机业务)并恢复该号码58元套餐;2、判令被告退还套餐差价损失3020元(包括2020年度168元减去58元的差价,及2021年度258元减去58元的差价);3、判令被告支付因未经原告授权乱扣费导致原告涉案号码2022年2月欠费停机产生的业务损失20000元;4、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处理涉案事宜产生的交通费、误工费、餐饮费、精神损失费、维权成本费等各项经济损失1000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系136xxxx****手机号码的持有人。原告在2020年1月之前办理的是每月58元的套餐。2020年1月,被告在未经原告授权情况下,擅自变更为每月168元的套餐,2021年1月擅自变更为每月258元的套餐。原告多次通过被告客服进行沟通未果。2022年3月被告告知原告,其系在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变更套餐资费。原告于2022年3月发现涉案号码停机,现涉案号码已被被告卖给其他人使用,原告认为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变更套餐,应退还套餐差价损失,并为原告复机恢复58元套餐。因被告原因导致欠费停机,给原告造成业务损失和本案维权产生的经济损失,被告应予赔偿,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成此诉。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北京有限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原告系2017年办理入网手续,2020年7月1日之前,涉案号码办理的是每月88元套餐。2020年6月24日,原告通过云商盟互联网销售渠道,自行办理涉案新5g畅享套餐238元版,并通过短信验证码方式验证成功,办理当日,被告向原告发送了两条订购成功提醒短信,告知其活动申请成功,2020年7月1日起生效。涉案套餐在原告办理时,享受每月70元折扣,折后套餐价格为168元。故自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期间,被告按照168元基础套餐收取原告套餐费。2021年6月,折扣活动到期前,被告向原告发送优惠活动到期提醒短信,当月原告未变更该套餐内容,故自2021年7月1日起,涉案套餐恢复为每月238元,即被告按照每月238元收取原告套餐费用。2022年1月,涉案号码欠费,因当月原告有透支额度,当月未停机,2022年2月,原告透支额度使用完毕,当月因欠费停机。2022年5月7日,涉案号码因欠费销号。2022年11月7日,涉案号码被其它用户选中,重新办理入网手续。被告认为,涉案号码自2022年2月欠费停机后,原告知悉停机情况并多次联系被告,被告已经明确告知原告停机原因,原告直接充值即可正常复机。但原告未自行办理充值,导致2022年5月7日涉案号码因欠费超过90天销号,后被其它用户选中再次入网,目前涉案手机号码已无法为原告办理复机业务。变更套餐系原告自行办理,并非被告擅自变更,且原告自称一直使用涉案号码,被告每月都向原告发送账单提醒等信息,自套餐变更之日起,至原告欠费停机,长达一年半之久,原告从未提出任何异议,原告主张对变更套餐不知情显然与事实不符,被告无需退还套餐差价费用。2022年,原告多次频繁向被告投诉涉案号码问题,被告出于人文关怀,向原告补偿260元,原告当即接受调解方案,并承诺不再投诉,故双方已就诉争事宜达成一致。原告要求被告进行赔偿的诉请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予驳回。综上,不同意原告全部诉请。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予以确认。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系136xxxx****手机号码的持有人。根据其与被告签订的《北京市电话通信业务入网服务合同》显示,因余额不足或欠费被限制或暂停通信服务满60日,原告仍未充值或缴清欠费和违约金的,被告有权终止通信服务。原告签署的业务受理单显示,如涉案号码因欠费停机超过90日,号码自动销号。 2020年6月24日,涉案号码办理5G畅享套餐升档折扣12月-238元档业务。被告通过短信向涉案号码发办理业务验证码,并载明“您正在办理5G畅享套餐升档折扣12月-238元档业务”,此后被告再次向涉案号码发送订购提醒短信,内容为“您办理的新5G畅享套餐升档折扣-238元档活动申请成功,活动将于下月1日生效,享受折扣话费840元优惠,每月折扣70元。若您的套餐不是5G畅享套餐,系统下月将自动为您变更为238元5G畅享套餐。” 2020年7月1日,被告向涉案号码发送短信,载明“您的88元畅享套餐已失效,5G畅享套餐238元档已生效。”2021年6月23日,被告向涉案号码发送到期提醒短信,载明“您办理的5G畅享套餐升档折扣活动将于本月底到期,请您继续关注其他优惠活动”。庭审中,被告提交其于2020年7月至2021年8月向涉案号码发送话费账单的短信,显示2021年6月31日前,涉案号码基础套餐按照每月168元收取,自2021年7月1日后,按每月238元收取。 2022年1月3日,被告向涉案号码发送信用透支服务短信,告知原告话费余额不足,因原告系金卡用户,可透支200元,透支额度内可正常通信,超出透支额度将暂停使用,建议及时充值。2022年2月1日,被告向涉案号码发送主叫停机提示短信,表示原告可透支额度200元已用尽,涉案号码已主叫停机,无法拨打电话。可在最长两日内享有被叫服务。建议及时充值。庭审中,原、被告均认可,涉案号码已销号并已转卖他人。 原告为证明其损失,提交公司管理软件截图、购物小票、收据、出租车发票、医院门诊收费票、手机维修单等票据。经质证,被告对其真实性及关联性均不予认可。 被告另提交原告与被告工作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称因原告投诉反映涉案号码套餐资费争议问题,经与原告沟通,北京移动出于人文关怀的角度,给原告补偿欠费停机费用260元,并询问原告是否同意处理结果并不再投诉。原告表示同意并不再投诉。随后**向原告转账260元,原告接收。经质证,原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予认可,表示其仅同意不再投诉,但并未承诺不再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使用被告提供的移动通信号码,并向被告交纳费用,双方之间形成电信服务合同关系,双方均应当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根据双方签订的《北京市电话通信业务入网服务合同》显示,因余额不足或欠费被限制或暂停通信服务满60日,原告仍未充值或缴清欠费和违约金的,被告有权终止通信服务。原告签署的业务受理单显示,如涉案号码因欠费停机超过90日,号码自动销号。根据已查明事实,涉案号码系通过短信验证码验证方式开通5G畅享套餐238元档套餐。该开通方式需要手机持有人主动输入验证码,故原告表示系被告擅自开通上述套餐,与事实不符。且自涉案号码变更套餐后,被告每月均向原告发送话费账单短信,并对变更后的套餐折扣情况予以明示,在折扣到期前通过短信进行提醒,原告表示其对套餐变更并不知情,亦有悖常理。综上,套餐变更后,原告应当按照变更后的资费标准按期支付费用,但因原告未及时交纳费用导致涉案号码欠费停机,且此后原告仍未交纳费用,导致欠费期间超过合同约定的停机期间而被销号。现涉案号码已销号并被另行出售,涉案合同业已解除,故原告要求被告协助原告完成涉案号码的复机业务并恢复该号码原套餐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变更涉案号码套餐后,应依约支付服务费,被告依约收取费用不存在违约行为,故原告要求被告退还套餐差价费用并赔偿原告损失的诉讼请求,亦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