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京0101执175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天津**(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天津恒天新能源汽车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高新区滨海科技园神舟大道428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北京有限公司与天津恒天新能源汽车研究院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京0101民初133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1083643.8元。
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举证责任及风险告知书,限期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3年6月7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名下位于天津市滨海高新区滨海科技园的两处土地使用权,已向首封法院发出参与分配函;于2023年7月3日档案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小汽车四十四辆,未实际控制。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无其他不动产登记信息、无其他车辆登记信息、无可供执行的互联网银行存款、无证券登记信息,无分支机构及对外投资。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消费人员名单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经核实,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将上述查询和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同时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本院已向被执行人住所地管委会发出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调查函,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京0101民初133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