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京0101民初1001号
原告:**,男,1988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嘉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移动)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北京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继续履行59元移动花卡2020**版套餐,且主卡183xxxx****的流量可以分享给副卡150xxxx****使用;2、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因违约造成的多消费金额共计251.16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000元;4、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因欺诈行为应当承担的惩罚性赔偿金共计1905.48元。事实和理由:原告是183xxxx****(主卡)的机主。2022年7月25日前,原告为此卡办理了北京移动套餐及万能副卡,副卡卡号为150********,主卡套餐流量可以分享给副卡使用。2022年7月25日,原告致电被告服务电话询问变更主卡电信服务合同一事,被告在明知原告有副卡的情况下,向原告详细介绍了某套餐,但未向原告声明此套餐流量不能分享给副卡的事实,也未向原告声明变更此套餐后流量不能分享给副卡会导致额外资费的事实,原告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与被告在通话时达成一致,变更了套餐。2022年10月6日,原告发现话费资费过高,遂致电被告问询,被告于2022年10月9日在通话中承认未向原告声明此套餐流量不能分享给副卡存在瑕疵与不足。原告认为原、被告在主卡流量分享给副卡方面是达成一致意见的,在变更套餐时,双方并未提及变更将主卡流量分享给副卡事宜,但被告擅自将副卡使用主卡流量的功能取消掉,构成违约。故应在保持变更后的套餐同时允许副卡分享主卡流量。自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因主卡未将套餐流量分享给副卡产生副卡流量费251.16元,被告应向原告返还。因被告违约给原告造成副卡无法使用主卡流量的损失,这个影响是持续的,故原告酌情主张的违约金2000元。变更套餐时,被告未告知原告副卡不能分享主卡流量,被告系以低价吸引原告变更套餐,后期产生费用远高于原告逾期,被告存在价格欺诈。故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承担所收服务费的三倍赔偿。因与被告协商未果,故成此诉。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北京有限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中国移动北京”APP万能副卡介绍页面对于资费详情明确写明了“共享主号套餐内可分享的流量、通话、短彩信资费”,即:北京移动已经明确公示了副卡并不当然分享主卡的流量、通话、短彩信资费资源,只有在主卡内的资源被明确可分享时才可以实现共享。而原告现在的主卡套餐不属于可分享类。北京移动从未向原告表示过59元移动花卡2020**版套餐的流量可以分享给副卡,该套餐的流量无法分享给副卡。副卡能否使用主卡的资源,是由主卡的套餐资源属性决定的,主卡套餐资源配置可分享的属性,则副卡可以分享,反之则不能分享。本案中原告办理的59元移动花卡2020**版套内定向流量不可结转、分享或转赠。套内国内通用流量不可分享、转赠。故无法实现副卡分享。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在原告未举证证明北京移动告知其59元移动花卡2020**版套餐流量可以分享给副卡的情况下,其要求维持现有套餐不变并将主卡流量分享给副卡使用无证据支持。在原告2022年7月25日办理变更主卡套餐后,北京移动立即向该号码发送了流量不可分享的订购提醒短信,北京移动已尽到了告知提醒义务。客户可以在收到订购短信时变更,后续也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随时变更,且2022年7月被告并未收取该套餐费用。但事实上原告在收到北京移动的订购提醒短信后并没有变更,却要求将流量分享副卡,其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综上,北京移动收取电信服务***依约,不存在多扣费的情况,亦不存在违约和“欺诈”行为,无义务返还原告消费金额,更不涉及违约及赔偿问题。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予以确认。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系手机号码183xxxx****的持有人,被告系该号码运营商。原告曾于2018年办理万能副卡业务,副卡号码为150********。2022年7月25日,原告订购“59元移动花卡**版2020”套餐(主套餐)。同日,被告向原告发送短信“尊敬的客户您好,您已成功办理59元移动划卡2020**版,下月生效。套餐内含10GB国内通用流量(可以滚存、不可分享),500分钟国内主叫(不含港澳台),全国被叫免费。30GB中国移动精品APP免流……”该套餐自2022年8月1日起长期有效。套餐内容为国内通用流量10GB,定向流量30GB。
另根据被告APP万能副卡页面对万能副卡的介绍显示,万能副卡套餐内包括100MB全国通用流量,共享主号套餐内可分享的流量、通话、短彩信资源。套餐外流量按照每10元100MB,每30元1GB计费,不足部分按照0.29元/MB收取,以此类推。
庭审中,原告提交2022年1月至2023年1月其主、副卡的消费账单及发票,账单显示自2022年1月至2022年7月,原告每月资费为75元,其中包括代付副卡150xxxx****的套餐固定费10元。自2022年8月起至2023年1月,每月资费不同,原告共支付635.16元。包括每月代付副卡150xxxx****的套餐固定费10元及上述期间副卡产生的套餐外流量费191.16元。经质证,被告对其真实性认可,但表示系正常收费,不存在欺诈。原告另提交其与被告客服人员的通话录音,以证明被告未在与原告通过电话变更套餐时告知原告副卡不再共享主卡套餐,被告隐瞒了此类事实。被告对其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予认可。
本院认为,原告使用被告提供的移动通信号码,并向被告交纳费用,双方之间形成电信服务合同关系,双方均应当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根据已查明事实,原告曾办理万能副卡业务,被告在其APP关于万能副卡的介绍中作出提示,万能副卡可共享主号套餐内可分享的流量。原告于2022年7月25日通过电话变更主卡套餐为“59元移动花卡**版2020”套餐(主套餐),被告向原告发送短信明确告知该套餐国内通用流量可以滚存、不可分享,故原告对主号套餐流量不可分享理应知晓。而此后原告仍选择继续使用流量,并产生相应流量费,该费用应由原告自行负担。被告按照计费规则向原告收取副卡产生的流量费用的行为,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原告主张被告未履行告知义务,存在欺诈性收费等内容,与事实不符,故原告要求在保持现有“59元移动花卡**版2020”套餐不变的情况下,将主卡流量分享给副卡,并返还多消费金额、支付违约金、赔偿金等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