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2民初1838号
原告:深圳市萨瓦瑞亚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街道和平东路港之龙科技园商务中心A座101室。
法定代表人:武丽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巧玲,北京赞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其他信息不详,住北京市通州区。
原告深圳市萨瓦瑞亚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原告深圳市萨瓦瑞亚电梯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深圳市萨瓦瑞亚电梯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深圳市萨瓦瑞亚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夏璐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