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民辖终97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宜***景区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宜章县莽山瑶族乡枞树坝公园门口。
法定代表人:詹新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萨瓦瑞亚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和平东路港之龙科技园商务中心A座101室。
法定代表人:武丽生。
上诉人宜***景区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萨瓦瑞亚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9民初76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在《湖南省郴州市莽山景区残疾人提升机采购合同》7.3条约定“甲、乙双方在合同履行期间内如遇合同争议时,可以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中的“当地”应理解为原、被告所在地,该协议设置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管辖连接点,属于选择性的管辖协议,起诉人在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并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案被上诉人即原审原告深圳市萨瓦瑞亚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深圳市龙华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宜***景区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尹 伊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刘冀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