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精益精化工有限公司

某某与安庆精益精化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观民一初字第00108号 原告:***,女,1968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海口镇。 委托代理人:***,男,1968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海口镇。 被告:安庆精益精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大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理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办公室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安庆精益精化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