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观民一初字第00108号
原告:***,女,1968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海口镇。
委托代理人:***,男,1968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海口镇。
被告:安庆精益精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大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理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办公室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安庆精益精化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