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精益精化工有限公司

安庆市开发区华泽科技电子经营部与安庆精益精化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皖0803执保90号
申请人:安庆市开发区华泽科技电子经营部。
被申请人:安庆精益精化工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安庆市开发区华泽科技电子经营部诉被告安庆精益精化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庆市开发区华泽科技电子经营部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立即冻结被告安庆精益精化工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安庆市国祥管件租赁经营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立即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2万元或查封,扣押等值房产、车辆及其它财产;
二、立即冻结被告***、***银行存款2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