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精益精化工有限公司

安庆市开发区华泽科技电子经营部与安庆精益精化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皖08民终173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安庆精益精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大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安庆市开发区华泽科技电子经营部,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开发区。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枞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安庆市开发区联盟科技电脑经营部,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开发区。
经营者:***。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安庆市开发区众航电脑科技产品经营部,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开发区。经营者:***。上诉人安庆精益精化工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安庆市开发区华泽科技电子经营部、安庆市开发区联盟科技电脑经营部、安庆市开发区众航电脑科技产品经营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31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安庆市开发区众航电脑科技产品经营部起诉安庆市开发区华泽科技电子经营部、安庆市开发区联盟科技电脑经营部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已经立案受理,诉争的标的即为本案工程款。现安庆市开发区众航电脑科技产品经营部申请本案中止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安庆市开发区众航电脑科技产品经营部起诉安庆市开发区华泽科技电子经营部、安庆市开发区联盟科技电脑经营部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的处理结果,影响到本案的实体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