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精益精化工有限公司

安庆市开发区众航电脑科技产品经营部、安庆市开发区联盟科技电脑经营部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8民申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安庆市开发区众航电脑科技产品经营部,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开发区赛格二期美格明居8#楼一层1号门面。 经营者:***,男,1974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安庆市开发区华泽科技电子经营部,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开发区百脑汇数码广场M161号。 经营者:***,男,1986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安庆精益精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大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安庆市开发区联盟科技电脑经营部,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开发区赛格数码城大卖场M157-M158号。 经营者:***,男,1986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 再审申请人安庆市开发区众航电脑科技产品经营部(以下简称众航经营部)与被申请人安庆市开发区华泽科技电子经营部(以下简称华泽经营部)、安庆精益精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益精公司)、原审第三人安庆市开发区联盟科技电脑经营部(以下简称联盟经营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2016)皖0803民初4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众航经营部申请再审称,众航经营部、华泽经营部、联盟经营部是合伙关系。如果法院不认定合伙关系,也不认定《补充协议》,那么就不应该判决将《补充协议》中的三万多元的工程款也支付给***。 精益精公司辩称,众航经营部申请再审与我公司没有关系,我们已经按判决书履行完毕了。 被申请人华泽经营部、原审第三人联盟经营部均未提出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众航经营部与华泽经营部、联盟经营部不存在合伙关系,且华泽经营部未认可精益精公司与***签订的补充协议,涉案工程的最终造价是精益精公司与华泽经营部共同确认。因此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一审处理并无不当,众航经营部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安庆市开发区众航电脑科技产品经营部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