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皖1721民初1071号
原告:***,男,1965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东至县。
委托代理人:***,东至县张溪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浙江省常山县鸿运化学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常山县生态工业园区振盛路。
被告:池州方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至县香隅化工园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浙江省常山县鸿运化学有限公司、池州方达科技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对两被告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49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