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陕0902财保85号
申请人:陕西新智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七路2-2。
被申请人:台州优普塑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新前街道后洋黄村。
申请人陕西新智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台州优普塑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77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台州优普塑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77000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905元,由被申请人台州优普塑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郑安宁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 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