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新智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陕西新智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902民初6060号 原告:陕西某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XX区XX路X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学。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陕西恒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住山东省莘县,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军,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住山东省莘县,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陕西某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陕西某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某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某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陕西某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吴 莹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