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902民初6060号
原告:陕西某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XX区XX路X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学。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陕西恒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住山东省莘县,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军,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住山东省莘县,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陕西某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陕西某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某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某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陕西某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吴 莹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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