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优丽雅装饰软包制品有限公司

深圳市某某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与山东优丽雅创意家居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1民初112号之一 原告:深圳市***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山东优丽雅创意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高新区清池街道府东社区健康东街6787号昌大广场1号楼1227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轶,山东公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潍坊优丽雅装饰软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济南市天桥区***装饰材料总汇,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经营者:***。 原告深圳市***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优丽雅创意家居有限公司、潍坊优丽雅装饰软包制品有限公司、济南市天桥区***装饰材料总汇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6日立案。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山东优丽雅创意家居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12日对涉案名称为“墙面软包装(***)”(专利号:201130342811.7)外观设计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宣告无效的请求,并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被告山东优丽雅创意家居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本案中止诉讼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涉案专利权的效力处于不稳定状态,本案的审理必须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结果为依据,在审查决定书作出之前,本案应中止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  *** 审判员  程 军 审判员  颜 峰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