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优丽雅装饰软包制品有限公司

潍坊镇中茶业有限公司、潍坊优丽雅装饰软包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04民初3018号 原告:潍坊镇中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大虞街道虞河路470号盈隆广场十楼山东日中律师事务所。 被告:潍坊优丽雅装饰软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兴国路以东、***以北(凤凰山产业园内)。 原告潍坊镇中茶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潍坊优丽雅装饰软包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0日立案。原告潍坊镇中茶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1日以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潍坊镇中茶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潍坊镇中茶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潍坊镇中茶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