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最高法知民终288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汩鸿(上海)环保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某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外冈镇朱戴路2148号1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申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申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新三星给排水设备有限公司上海某乙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车墩镇泖亭路105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好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汩鸿(上海)环保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某甲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汩鸿公司某甲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新三星给排水设备有限公司上海某乙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三星公司某乙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于2022年11月9日作出的(2021)沪73知民初12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2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3年4月3日询问当事人,上诉人汩鸿公司某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新三星公司某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汩鸿公司某甲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支持汩鸿公司某甲公司原审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新三星公司某乙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原审法院关于侵权事实的认定有误。(2021)沪徐证经字349号公证书(以下简称349号公证书)的“自清洁水平格栅”页面不能说明被诉侵权产品是一体式结构,并且从图中局部结构来看,格栅组件之间存在很明显的缝隙,说明被诉侵权产品同样是被拼接和组装起来的,原审判决对于被诉侵权产品的事实认定错误。(二)汩鸿公司某甲公司在原审庭审过程中当庭出示了侵权比对报告,明确了被诉侵权产品中存在“格栅框架、格栅钣金支架、滑轨、连接杆”等组件,是各自独立的需要经过组装拼接后才能联动的装置,从被诉侵权产品的滑轨、连接杆、液压缸等结构上也能看到,被诉侵权产品运行原理与专利号为201922076447.8、名称为“一种水平放置带液压驱动的平板细格栅”的实用新型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一致。因此,被诉侵权产品全面覆盖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构成侵权。
新三星公司某乙公司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事实和理由:(一)关于汩鸿公司某甲公司所述的被诉侵权产品局部结构存在明显缝隙的问题,局部图片并不能等同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全部技术特征。(二)被诉侵权产品安装方式、位置、调节支架与涉案专利的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因此,被诉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
汩鸿公司某甲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于2021年10月9日立案受理,汩鸿公司某甲公司起诉请求:1.判令新三星公司某乙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即停止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并销毁库存产品、半成品。2.新三星公司某乙公司赔偿汩鸿公司某甲公司经济损失500000元。3.新三星公司某乙公司赔偿汩鸿公司某甲公司因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35000元(含律师费30000元、公证费5000元)。事实和理由:汩鸿公司某甲公司系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涉案专利权仍在有效期内。新三星公司某乙公司未经汩鸿公司某甲公司许可,生产、销售、许诺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落入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2、3、5、6的保护范围,侵害了汩鸿公司某甲公司享有的涉案专利权。
新三星公司某乙公司原审辩称:(一)被诉侵权产品所使用的技术方案与涉案专利技术方案既不相同亦不等同,未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不构成对涉案专利权的侵害。(二)涉案专利的技术方案属于两个现有技术的简单组合,本身不具有创造性,新三星公司某乙公司已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三)被诉侵权产品采用的是现有技术,也不构成侵权。(四)汩鸿公司某甲公司主张的赔偿金额明显过高。(五)新三星公司某乙公司在官网上仅对被诉侵权产品半成品进行介绍,不构成许诺销售。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
涉案专利权申请日为2019年11月27日,授权公告日为2020年7月28日,汩鸿公司某甲公司系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2、3、5、6记载的技术特征为:
1.一种水平放置带液压驱动的平板细格栅,其特征在于,包括由一个动力平板细格栅组件和若干无动力平板细格栅组件联动构成一个混合平板细格栅组;所述混合平板细格栅组的前侧边固定安装在溢流堰口,其后侧边有若干调节支架支撑;所述混合平板细格栅的后侧和左右两侧都由围板围起来,所述动力平板细格栅组件由液压控制系统驱动。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水平放置带液压驱动的平板细格栅,其特征在于,所述动力平板细格栅组件包括动力格栅框架、第一格栅板、第一滑轨、动力格栅刷板、双出轴液压缸和动力格栅钣金支架;所述动力格栅框架为长方体框架,其前框底边通过所述动力格栅钣金支架固定在溢流堰口上;所述第一格栅板安装在所述动力格栅框架的底框上;所述第一滑轨包括两个,且分别设置在所述动力格栅框架的前框和后框上;所述动力格栅刷板包括两个,其两端分别安装在前后两个所述第一滑轨上,且能够沿所述第一滑轨滑动;所述双出轴液压缸的两端分别固定在所述动力格栅框架的顶框左右边框上,所述双出轴液压缸的缸筒分别与两个所述动力格栅刷板的顶部固定连接。
3.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一种水平放置带液压驱动的平板细格栅,其特征在于,两个所述动力格栅刷板由第一刷板连接杆固定连接,从而使两个动力格栅刷板能够沿第一滑轨同步滑动。
5.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一种水平放置带液压驱动的平板细格栅,其特征在于,所述无动力平板细格栅组件包括无动力格栅框架、第二格栅板、第二滑轨、无动力格栅刷板和无动力格栅钣金支架;所述无动力格栅框架为长方体框架,所述无动力格栅框架的底框前边通过所述无动力格栅钣金支架固定在溢流堰口;所述第二格栅板安装在所述无动力格栅框架的底框上;所述第二滑轨包括两个,且分别设置在所述无动力格栅框架的前框和后框上;所述无动力格栅刷板的两端分别安装在前后两个所述第二滑轨上,且能够沿所述第二滑轨滑动。
6.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一种水平放置带液压驱动的平板细格栅,其特征在于,所述无动力格栅刷板通过第二刷板连接杆与所述动力格栅刷板固定连接,从而使无动力格栅刷板能够与动力格栅刷板同步运动。
涉案专利说明书有如下记载:[0034]:动力平板细格栅组件的一种具体实施结构如图5-8所示,包括动力格栅框架、第一格栅板、第一滑轨、动力格栅刷板、双出轴液压缸和动力格栅钣金支架。[0039]:其中,两个动力格栅刷板由第一刷板连接杆固定连接,从而使两个动力格栅刷板能够沿第一滑轨同步滑动。[0041]:其中,如图9-12所示,无动力平板细格栅组件包括无动力格栅框架、第二格栅板、第二滑轨、无动力格栅刷板和无动力格栅钣金支架。[0045]:无动力格栅刷板通过第二刷板连接杆与动力格栅刷板固定连接,从而使无动力格栅刷板能够与动力格栅刷板同步运动。
2021年3月2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就涉案专利出具《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称:2.1新颖性。独立权利要求1保护一种水平放置带液压驱动的平板细格栅,对比文件1(公告号:CN208695692U,公告日:2019.04.05)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其公开了一种格栅装置,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0006]段-[0012]段、[0039]段以及说明书附图1-4):一种格栅装置包括清除机构、安装架(相当于本申请的调节支架)、一端设置在所述安装架上的格栅板以及设置在所述安装架上的牵引机构;所述清除机构包括互相连接的清除组件和支撑组件,所述牵引机构与所述支撑组件连接;所述支撑组件用于将所述清除组件抵靠在所述格栅板上……所述驱动机构用于驱动所述牵引机构,驱动结构可以为液压马达(相当于液压控制系统),所述装置还包括设置在所述安装架外部的防护机构(相当于围板)。权利要求1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是: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具有一个动力平板细格栅组件和若干无动力平板细格栅组件联动构成一个混合平板细格栅组。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并未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新颖性,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2.2创造性由上述评述可知,权利要求1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是:具有一个动力平板细格栅组件和若干无动力平板细格栅组件联动构成一个混合平板细格栅组。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该区别技术特征未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也不属于公知常识。基于该对比特征,权利要求1保护的技术方案能够实现动力平板细格栅组件带动无动力平板细格栅组件同步运动,从而节省能量,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从现有技术以及它们与公知常识的结合推导出权利要求1所保护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结论为全部权利要求1-7未发现存在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缺陷。
2021年1月13日,汩鸿公司某甲公司委托代理人登录互联网并进入名称为“上海新三星给排水设备有限公司上海某乙设备有限公司”网站,浏览、打印“产品设备”“自清洁水平格栅”等网页内容,上海市徐汇公证处为此出具349号公证书,该公证书显示:“自清洁水平格栅”页面中有如下内容:1.产品概述:自清洁水平格栅是一种全自动的固体拦截装置,可以有效拦截雨水和污水中的漂浮物和固体颗粒物,并具有自动清洗的功能,广泛应用于城市排水工程中,自清洁水平格栅可安装在溢流堰前,调蓄池前等位置。2.结构及工作原理:自清洁水平格栅系统由格栅本体、油缸、液压站、超声波液位仪控制系统等组成,根据需求也可以配置高清摄像头,对格栅的运行状况实时监测。格栅本体由框架、栅条、导向槽、高分子导向块、耙齿、连接杆、油缸支架、油缸、液压站以及控制系统组成,可单独配置控制柜和液压站,也可与系统的其他设备联动控制。在格栅的上游进水口一般配置有液位传感器,当水位达到设定高度后,格栅会启动自动运行模式,耙齿来回运动,将附着在格栅上的污染物清除,不仅起到自清洗作用,又不影响格栅流量,当调蓄池达到设定水位或者当水位下降到设定值后,格栅清洗梳会移动至末端并自动停止运行。同时为避免格栅运行过程中出现卡阻,油缸强行运动损坏栅条,在油路上设置了压力保护装置。3.产品特点:(1)自清洁水平格栅用于拦截进入调蓄池雨水中的悬浮物和漂浮物,可以防止悬浮物和漂浮物堵塞格栅。缓冲池水位下降后,水平格栅拦截的悬浮物和漂浮物可随水流进入到下游管渠;(2)自清洁水平格栅以水平方式安装,水平格栅固定在框架上,格栅由形状特殊的栅条组成,水头损失相对较小。当发生溢流时,污水以水平方式流过格栅,漂浮物和固体颗粒物质被拦截。为了避免固体物质堵塞格栅,当传感器检测到水位超过一定高度时,油缸动作,驱动耙齿左右移动清理格栅中的固体物质,清理的固体物质留在污水侧;(3)油缸防护等级不低于Ip68;(4)导向块由具有自润滑特性的高分子材料制作而成,避免了金属与金属的摩擦,摩擦系数小,耙齿运动灵活可靠;(5)导向块使用高分子材料制成外,其他所有部件都由不锈钢制作而成,并经过酸洗钝化处理,在雨水、生活污水和大多数工业废水中,防腐蚀能力强,寿命长;(6)为避免格栅运行过程中出现卡阻,油缸强行动作损坏栅条,在油路上设置了压力保护装置;(7)自动化程度高,分离效果好,在无人看守的情况下可保证连续稳定的工作,维护工作少。4.“自清洁水平格栅”页面中还有被诉侵权产品的图示,图示显示被诉侵权产品具备双出轴液压缸、格栅框架、连接杆、格栅钣金支架、滑轨、格栅刷板、围板、支架等技术特征。
原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本案中,根据涉案专利说明书[0034]段、[0039]段、[0041]段、[0045]段、附图5-12,结合涉案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中“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具有一个动力平板细格栅组件和若干无动力平板细格栅组件联动构成一个混合平板细格栅组件。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并未公开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新颖性”“该区别技术特征未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也不属于公知常识”的陈述,可以得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由一个动力平板细格栅组件和若干无动力平板细格栅组件联动构成一个混合平板细格栅组”的技术特征,限定了动力平板细格栅组件和无动力平板细格栅组件并非一体式结构,而是各自独立存在的模块化两种组件,两者可组装、拼接并存在“联动构成”的关系,通过动力平板细格栅组件的运动,带动无动力平板细格栅组件的运动。具体而言:动力平板细格栅组件由液压控制系统驱动,无动力平板细格栅组件不具有液压控制系统,两种类型的细格栅组件之间是模块化组装关系;通过第一刷板连接杆固定连接两个动力格栅刷板使两者同步滑动,第二刷板连接杆一端伸出无动力细格栅组件,且与动力格栅刷板固定连接,实现液压控制系统驱动动力平板细格栅组件,进而带动无动力平板细格栅组件。而349号公证书“自清洁水平格栅”页面被诉侵权产品图示中所显示的格栅框架、格栅钣金支架、滑轨、连接杆等均为一体式结构,系一个不可拆分的整体,并未显示有各自独立的格栅框架、格栅钣金支架、滑轨、连接杆等组成的各自独立的动力平板细格栅组件和无动力平板细格栅组件,且“自清洁水平格栅”页面的产品概述、结构及工作原理、产品特点中,亦不存在被诉侵权产品采用了由各自独立的格栅框架、格栅钣金支架、滑轨、连接杆等组成的各自独立的动力平板细格栅组件和无动力平板细格栅组件组装、拼接而成,并具有“联动构成”关系的表述。因此,根据现有证据,被诉侵权产品缺少“若干无动力平板细格栅组件”的技术特征,故根据前述法律规定,被诉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2、3、5、6的保护范围,汩鸿公司某甲公司关于被诉侵权产品侵害涉案专利权的诉讼主张不能成立,相关诉讼请求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之规定,判决:驳回汩鸿(上海)环保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某甲设备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9150元,证据保全费30元,由汩鸿(上海)环保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某甲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案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基本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明:汩鸿公司某甲公司针对无效宣告请求于2022年9月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修改权利要求书,将权利要求5的部分附加技术特征增加到权利要求1中。其他权利要求未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和权利要求5如下:
1.一种水平放置带液压驱动的平板细格栅,其特征在于,包括由一个动力平板细格栅组件和若干无动力平板细格栅组件联动构成一个混合平板细格栅组;所述混合平板细格栅组的前侧边固定安装在溢流堰口,其后侧边有若干调节支架支撑;所述混合平板细格栅的后侧和左右���侧都由围板围起来,所述动力平板细格栅组件由液压控制系统驱动。所述无动力平板细格栅组件包括无动力格栅框架、第二格栅板、第二滑轨、无动力格栅刷板;所述第二格栅板安装在所述无动力格栅框架的底框上;所述第二滑轨包括两个,且分别设置在所述无动力格栅框架的前框和后框上;所述无动力格栅刷板的两端分别安装在前后两个所述第二滑轨上,且能够沿所述第二滑轨滑动。
5.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一种水平放置带液压驱动的平板细格栅,其特征在于,所述无动力平板细格栅组件包括无动力格栅钣金支架;所述无动力格栅框架为长方体框架,所述无动力格栅框架的底框前边通过所述无动力格栅钣金支架固定在溢流堰口。
2022年12月27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59944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在汩鸿公司某甲公司2022年9月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7的基础上继续维持专利权有效。
本院认为,本案被诉侵权行为发生在2009年10月1日之后,2021年6月1日前,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诉侵权行为已经停止,故本案应当适用2020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及相关司法解释。
根据双方当事人诉辩主张,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一)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二)若新三星公司某乙公司侵权成立,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专利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汩鸿公司某甲公司在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程序中对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和权利要求5进行了修改,将权利要求5的关于“无动力平板细格栅组件的无动力格栅框架、第二格栅板、第二滑轨、无动力格栅刷板”部分技术特征增加到权利要求1,应以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和权利要求5作为保护范围。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关于混合平板细格栅组的特征没有变化,即“一种水平放置带液压驱动的平板细格栅,其特征在于,包括由一个动力平板细格栅组件和若干无动力平板细格栅组件联动构成一个混合平板细格栅组”。涉案专利的《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记载,权利要求1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是: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具有一个动力平板细格栅组件和若干无动力平板细格栅组件联动构成一个混合平板细格栅组;该区别技术特征也不属于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从现有技术以及它们与公知常识的结合推导出。根据上述内容可知,权利要求1保护的水平放置带液压驱动的平板细格栅是一个混合平板细格栅组,由一个动力平板细格栅组件和若干无动力平板细格栅组件联动构成,组件联动是指一个组件的运动依赖于另一个组件的运动,相互关联的两个以上的组件间一个运动或变化时,其它的也跟着运动或变化。当动力平板细格栅组件在液压控制系统的驱动作用下运动时,通过第二刷板连接杆的固定连接,带动无动力平板细格栅组件同步运动,实现两个组件的联动,从而形成一个混合平板细格栅组,这是涉案专利的主要发明点。同时,专利权人在涉案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程序中对涉案专利权利要求进行了进一步限定,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是以修改前的权利要求1为基础,增加了修改前的权利要求5关于“无动力平板细格栅组件的无动力格栅框架、第二格栅板、第二滑轨、无动力格栅刷板”的技术特征,进一步限定修改后形成的权利要求1。由此可知,组件是用来描述动力平板细格栅或无动力平板细格栅的整体,而非二者其中的部件;从权利要求体系解释的角度看,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增加的技术特征和权利要求2的技术特征分别限定了具有各自独立结构的动力格栅组件和无动力格栅组件。结合说明书[0034]段、[0041]段对动力平板细格栅组件和无动力平板细格栅组件的构造说明,[0045]段关于二者通过第二刷板连接杆实现同步运动的说明,附图图5和图9关于动力平板细格栅组件和无动力平板细格栅组件的具体实施方式,足以说明,动力平板细格栅组件和无动力平板细格栅组件是两种各自独立存在的模块化组件,两者可进行拼接、组装并且存在“联动构成”关系。
汩鸿公司某甲公司认为,被诉侵权产品图片具有明显缝隙,说明被诉侵权产品系拼接、组装而成;上海申新律师事务所作出的侵权比对报告明确了被诉侵权产品中存在“格栅框架、格栅钣金支架、滑轨、连接杆”等组件,也是各自独立的需要经过组装拼接后才能联动的装置,从涉案侵权产品的滑轨、连接杆、液压缸等结构上也能看到,被诉侵权产品运行原理与涉案专利一致。
对此,本院认为,本案汩鸿公司某甲公司提交的关于被诉侵权产品的证据为被诉侵权产品图片及相关产品介绍的网页。被诉侵权产品图片所显示的格栅框架、格栅钣金支架、滑轨等均为一体式结构,从图片显示的内容来看,无法确定其有独立的格栅框架、格栅钣金支架、滑轨、连接杆等构成的独立的动力平板细格栅组件和无动力平板细格栅组件,如前所述,权利要求中的组件是用来描述动力平板细格栅或无动力平板细格栅的整体,而非二者其中的“格栅框架、格栅钣金支架、滑轨、连接杆”等具体部件。因此,现有证据无法确定被诉侵权产品是由模块化组件构成。此外,被诉侵权产品的产品概述、结构及工作原理、产品特点的介绍,没有表述被诉侵权产品系模块化组件构成,也没有表述采用独立的格栅框架、格栅钣金支架、滑轨、连接杆等组成独立的动力平板细格栅组件和无动力平板细格栅组件,二者联动构成混合平板细格栅组。仅凭图片上被诉侵权产品格栅框架的缝隙并不足以确定被诉侵权产品由独立的模块化组件构成。汩鸿公司某甲公司提交的侵权比对报告是当事人单方的技术比对意见,属于当事人意见陈述,其意见或结论并不当然具有正确性。故,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诉侵权产品采用了动力平板细格栅组件和若干无动力平板细格栅组件联动构成混合平板细格栅组的技术方案。因此,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没有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综上所述,汩鸿公司某甲公司的上诉请求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足,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150元,由汩鸿(上海)环保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某甲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裁判要点
案号
(2022)最高法知民终2883号
案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合议庭
审判长:***
审判员:***、***
法官助理:***
书记员:***
裁判日期
2023年5月26日
涉案专利
“一种水平放置带液压驱动的平板细格栅”的实用新型专利(201922076447.8)
关键词
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侵权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汩鸿(上海)环保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新三星给排水设备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判主文:
驳回汩鸿(上海)环保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法律问题
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判定
裁判观点
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注:本摘要并非判决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