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阿坝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川3231民初404号
原告:四川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唐某,任四川某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某,四川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唐某,四川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人。
被告:阿坝县某局,住所地阿坝县。
法定代表人:李某,任阿坝县某局局长。
本院在审理四川某有限公司与阿坝县某局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某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某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88元,由原告四川某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