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川1402民初7124号之二
原告:***,男,1978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明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明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
被告:四川和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小天北街39号1幢10楼5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四川和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