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0603民初1130号
原告:丹东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福民小区3号楼3-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均系辽宁凡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丹东某某口岸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临港产业园区金泉路6-6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丹东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丹东某某口岸物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丹东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丹东某某口岸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丹东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丹东某某口岸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刘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