烽火云科技有限公司

徐州北盟物流有限公司与徐州北松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烽火云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381民初9415号 申请人:烽火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恒泰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徐州北盟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新沂市经济开发区大桥西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徐州北松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新沂市经济开发区大桥西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烽火云科技有限公司与徐州北盟物流有限公司、徐州北松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烽火云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徐州北盟物流有限公司、徐州北松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62万元;查封被申请人徐州北盟物流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徐州北盟物流有限公司、徐州北松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62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查封被申请人徐州北盟物流有限公司名下的产权证号为新国用(2015)第122号、苏(2016)新沂市不动产权第0001213号、苏(2016)新沂市不动产权第0008546号、苏(2016)新沂市不动产权第0008549号、苏(2016)新沂市不动产权第0008542号、苏(2016)新沂市不动产权第0001214号、苏(2016)新沂市不动产权第0027463号、苏(2016)新沂市不动产权第0027467号、苏(2016)新沂市不动产权第0027466号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 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