烽火云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嘉萱某某康品有限公司、新沂必康新医药产业综合体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381执3062号
申请执行人:烽火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执行代理人:**,该公司销售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嘉萱***康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新沂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沂必康新医药产业综合体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新沂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执行代理人:**,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烽火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嘉萱***康品有限公司、新沂必康新医药产业综合体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需长期履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苏0381执3062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约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曹 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