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491民初2942号
原告:**实,男,1960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烽火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云龙山路 88 号烽火科技大厦 A 座 8 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实与被告烽火云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1日立案。原告**实于2022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实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实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 官 助 理 张 欣
书 记 员 刘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