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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实与烽火云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491民初2942号 原告:**实,男,1960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烽火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云龙山路 88 号烽火科技大厦 A 座 8 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实与被告烽火云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1日立案。原告**实于2022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实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实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 官 助 理   张 欣 书  记  员   刘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