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祥龙测控技术有限公司

台州市黄岩金万喜食品有限公司、淄博祥龙测控技术有限公司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台温催字第106号 申请人:台州市黄岩金万喜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报人:淄博祥龙测控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台州市黄岩金万喜食品有限公司因遗失浙江民泰商业银行出具的号码为**********41459,金额为100000元,收款人为台州市路桥爱琪工贸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11月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申报人淄博祥龙测控技术有限公司已在规定期间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 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台州市黄岩金万喜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李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