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城长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诸城长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782民初4402号 原告:***,女,1973年1月9日生,汉族,住诸城市。 被告:诸城长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皇华镇位***东岭。 第三人:***,男,1957年9月26日生,汉族,住诸城市。 原告***与被告诸城长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