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782民初4402号
原告:***,女,1973年1月9日生,汉族,住诸城市。
被告:诸城长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皇华镇位***东岭。
第三人:***,男,1957年9月26日生,汉族,住诸城市。
原告***与被告诸城长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