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康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

3770杭州康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丹阳市辉腾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1民终377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康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大源镇大源村(朝阳南路**)。
法定代表人:郎伟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纪东,浙江天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丹阳市辉腾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开发区大泊毛家(镇南路**)。
法定代表人:谈防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磊,江苏攸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慧婷,江苏攸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杭州康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丹阳市辉腾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2020)苏1181民初17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杭州康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杭州康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康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270元,减半收取1135元,由上诉人杭州康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戴晓东
审判员  朱宝华
审判员  沈 荷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袁则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