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康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

天津天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无锡怡和医院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康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211执保344号
申请人:杭州康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大源镇大源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566088099P。
法定代表人:郎伟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天津天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经济开发区七支路******7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767627781E。
法定代表人:郭中朝,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和医院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大通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1MA1Q5JGP8K。
法定代表人:陆芳,执行董事。
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受理了申请人杭州康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天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和医院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苏0211民初1959号。申请人杭州康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天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和医院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杭州康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杭州康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天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和医院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许 颖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陈歆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