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康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亚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483民初4119号
原告:***,男,1953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西充县。
被告:***,男,1976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富阳市。
被告:亚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乡市屠甸镇振兴路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31468553271。
法定代表人:张元锋。
被告:巨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市濮院镇凯旋路2501号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3146835713T。
法定代表人:沈伟。
被告:杭州康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大桥南路与经源路交汇处东。
法定代表人:郎伟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纪东、郭铁超,浙江浙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亚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巨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康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4日立案后由审判员陶永良独任审判。原告于2019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亚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巨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亚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巨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陶永良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黄晓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