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浙0127执1659号
申请执行人:淳安县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淳安县千岛湖镇环湖北路**。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7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商颍上县。
被执行人:颍上县天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五十铺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淳安县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淳安县人民法院(2018)浙0127民初283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颍上县天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马新振名下所有的挂靠在被执行人颍上县天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名下号牌为皖K×××××的解放牌汽车一辆。
二、查封期限为二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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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