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浙0127执165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淳安县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淳安县千岛湖镇环湖北路**。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淳安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男,1977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
被执行人:颍上县天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五十铺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淳安县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颍上县天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127民初28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淳安县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颍上县天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赔偿申请执行人淳安县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因交通事故造成损失而垫付的342596.82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颍上县天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及相关义务告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要求***、颍上县天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颍上县天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颍上县天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存款、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到淳安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淳安分中心、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公积金、收益类保险分别进行了查询,并委托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法院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查封了被执行人颍上县天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皖K×××××号牌车辆,但未实际扣押。被执行人颍上县天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不要求执转破。至今被执行人未履行款项,另尚应承担案件受理费3219元,执行费5087元。
鉴于被执行人***、颍上县天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作出罚款决定书,对其各罚款1000元,并对被执行人***、颍上县天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本院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约谈,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