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浙0182执2632号
申请执行人淳安县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淳安县千岛湖镇环湖北路88号,送达地址:淳安县城关法律服务所,组织机构代码:728460130。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2年11月17日出生,住建德市。
申请执行人淳安县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浙0182民初561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10月11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协议如下: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代偿款667528.48元,该款项由被执行人***于2019年12月5日前履行20000元(已履行),余款于2021年8月31日前履行完毕。
因和解履行时间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浙0182执263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