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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樟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与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闽0403民初6512号之二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 法定代表人:余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骁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骁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沙县。 法定代表人:莫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某(到庭),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某丙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沙县。 法定代表人:***。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某丙公司合同、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1月19日立案。原告某甲公司于2026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某甲公司以与某乙公司、某丙公司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某乙公司、某丙公司的起诉,系其对享有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甲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09元,减半收取计2604.5元,由某甲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龚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