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在线(天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超星数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津0319民初2769号
原告:中文在线(天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高新区塘沽海洋科技园新北路4668号创新创业园内23-B号商务楼5033F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融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融泰律师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超星数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三街9号C座C1209。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中文在线(天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超星数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6日立案。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补充证据。
本院认为,原告中文在线(天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文在线(天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为1350元,由原告中文在线(天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