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319民初3159号
原告:中文在线(天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高新区滨海科技园高新六路39号9-3-401号。
法定代表人:童之磊,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莉敏,浙江文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超星数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三街9号C座1209。
法定代表人:阙超,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鲍艳杰,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中文在线(天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超星数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文在线(天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文在线(天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中文在线(天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慧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田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