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超星数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超星数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京0108民初53199号
原告:**,女。1990年11月12日出生,住址及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楠,北京冠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月,女,北京冠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住北京市东城区。
被告:北京超星数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三街9号C座C1209。
法定代表人:阙超,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微微,女,北京超星数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人事,住北京市海淀区。
原告**与被告北京超星数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星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楠、马月与被告超星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微微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超星公司支付2018年6月断交社保损失30000元;2、超星公司支付因强制加班造成的身体受损赔偿费用100000元;3、要求超星公司对其公司部门领导李某与员工潘某公开辱骂**的行为进行公开道歉,超星公司承担相应赔偿20000元。事实与理由:**主张,超星公司没有按时缴纳2018年6月的社保,给我造成了医疗的损失,我每个月要去医院可能要花几千块钱。公司要求强制要求通宵加班,我要的不是加班费,加班费我已经另行主张,我主张的是身体损害赔偿。超星公司的部门领导和员工对我造成了精神损害,我要的是精神损害赔偿。
超星公司辩称,不同意**的诉讼请求,我公司已经为**补缴了2018年6月的社保,**的其他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与超星公司签订有期限自2018年6月13日至2021年6月12日的劳动合同,约定执行标准工时制。
**主张在职期间,超星公司未及时为其缴纳2018年6月的社会保险费用,导致其就医无法报销。2018年11月初,经公司要求将票据提交给超星公司,超星公司告知其进行手工报销。**就加班工资一节另案提起仲裁,其主张因为加班导致其病情加重,同时,李某及潘某在朋友圈对其进行了辱骂,给其造成了精神损害。**对其主张,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朋友圈截图等作为证据。超星公司对此不予认可。
超星公司主张已经为**在社保部门进行了手工报销。对此,超星公司提交了门诊上传费用审批表,显示**符合医保报销的费用为1409.71元,医保不予报销的金额合计756.12元。审核日期为2018年11月21日。**认可证据的真实性,但主张差距较大,其提交了4000余元的票据,同时也尚未收到社保部门支付的1409.71元。同时,还有一张票据因为丢失了原始发票,故其至医院重新开了流水和证明,拿到医保中心,医保中心向其告知至2019年4月才能进行报销。
**以要求超星公司支付社保损失、加班造成的身体健康损失、公开道歉、赔偿损失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该委作出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不服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于法定期间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主张未及时缴纳社会保险造成的损失,该部分通过社保部门手工报销已经予以处理,后续由社保部门向**支付符合医疗保险报销的部分款项。故**主张未及时缴纳社保的损失本院不予支持。**主张因加班造成的身体损害及因公司其他人员造成的精神损害,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范围,本院不予处理。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五元,由**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文君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施 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