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与被告金陵图书馆、北京世纪超星信息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等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1-23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建知民初字第56号
原告***,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江苏德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陵图书馆。
法定代表人严峰,该图书馆馆长。
被告北京世纪超星信息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阚超,公司董事长。
被告北京超星数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阚超,公司董事长。
原告****被告金陵图书馆、北京世纪超星信息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北京超星数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3月31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金陵图书馆、北京世纪超星信息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北京超星数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陆预婷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见习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