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1003民催16号
申请人:江苏亿联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邗江区扬子江北路五亭龙商务楼B座4楼。
法定代表人:陈性亮,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红燕,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江苏亿联建设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6日立案后依法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江苏亿联建设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0010004129076279,票面金额为7万元,付款行江苏银行扬州邗江支行,申请人为江苏亿联建设有限公司,收款人为丹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江苏亿联建设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1200元,由申请人江苏亿联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 圆
人民陪审员 姚梅琴
人民陪审员 沈 辉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周凤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