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181民初10787号
原告:江苏清溢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城北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孟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鹏,扬州市江都区油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南**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郑上路中段1号元通大厦13层1302号(1302-011)。
法定代表人:李杰。
原告江苏清溢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6日立案后,原告江苏清溢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江苏清溢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延娜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金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