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赣0921民初682号
 申请人江西鼎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省华宏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西鼎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省华宏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925018.74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就本案保全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购买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鼎力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省华宏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925018.74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熊雪晶
 人民陪审员  倪建民
 人民陪审员  任德泉
  书 记 员  闵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