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赣0921民初682号之一
 申请人江西鼎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省华宏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5日作出(2021)赣0921民初682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省华宏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925018.74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江西鼎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鼎力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案对被申请人江西省华宏建设有限公司的全部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熊雪晶
 人民陪审员  任德泉
 人民陪审员  倪建民
  书 记 员  闵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