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111民初457号
 申请人:江西鼎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
 法定代表人:赵锦文,总经理。
 被申请人:南昌市第六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法定代表人:姜俊。
 申请人江西鼎力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南昌市第六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西鼎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南昌市第六建筑工程公司银行存款1008341.67元进行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江西鼎力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保单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为防止被申请人南昌市第六建筑工程公司在诉讼过程中转移财产,便于审结后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限额冻结被申请人南昌市第六建筑工程公司银行存款1008341.67元,或查封、扣押与之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被申请人南昌市第六建筑工程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宋赣平
 二〇二〇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丁文涛